近日,蘋果提交的Apple Watch四件圖形商標申訴被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駁回。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判決認定蘋果公司申請使用在Apple Watch上的商標過于復雜、缺乏固有顯著性,依法駁回了蘋果公司全部訴訟請求。
2014年11月13日,蘋果公司在“計時儀器、表、珠寶首飾”等商品上,申請注冊了四件圖形商標。2016年3月31日,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商評委)決定認為,以上申請商標系由多個圖形組合而成的復雜圖形構成,整體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,駁回商標申請注冊復審。
蘋果公司不服被訴決定,訴至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,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,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。
蘋果公司訴稱,其申請注冊的第15674129號、第15674130號、第15674131號、第15676860號圖形商標系蘋果公司獨創(chuàng)且指定顏色,使用于蘋果公司Apple Watch的待機界面上,經(jīng)過蘋果公司大量宣傳使用,已經(jīng)獲得相關公眾認知并能夠與蘋果公司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起到區(qū)分商品來源的作用,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;同時,蘋果公司在“計算機”等相關商品上已經(jīng)成功注冊了與本案申請商標類似的、由多個小圖標組成的商標,根據(jù)審查一致原則,本案的申請商標同樣具有顯著性,應予以核準注冊。
商評委辯稱,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審查程序合法,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經(jīng)審理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認為,第15674129號、第15674130號、第15674131號、第15676860號圖形商標由多個具備不同功能的小圖標組合構成,整體上構圖和構圖元素過于復雜,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將之識別為商標,而會將之識別為相關電子產(chǎn)品的待機界面圖樣,因此申請商標缺乏固有顯著性,其注冊申請違反了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三)項之規(guī)定。
由于商標授權實行個案審查原則,蘋果公司提出的關于其他相同或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,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(jù)。另外,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于申請日之前經(jīng)宣傳使用已獲得顯著性,其相應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。
綜上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判決駁回了蘋果公司訴訟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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